曲靖塑料管材设备厂家 打工新鲜事儿|提前8小时上班、没走短路线……这些情况下发生事故算工伤吗?

65 2026-01-04 21:03

塑料挤出机

近日,

一则工伤案例冲上热搜,

引发关注:

一男子提前8个小时去上夜班,

途中遭遇车祸受伤,

这种情况能算工伤吗?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

几经反转…

事件回顾

2012年1月起,张某在安徽省宣城市某公司从事炉工工作。

2023年5月3日14时13分,张某驾驶摩托车从宣城某小区出发,前往位于42公里外的公司上班,途中与陈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张某倒地受伤和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2023年6月,张某所在公司向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郎溪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某自行计划提前8小时前往公司,不能视为理上下班时间曲靖塑料管材设备厂家,不符《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张某不服,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前8小时去上班”理引争议

法院审理一再反转

一审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判断张某是否属于工伤的关键之一,在于张某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否属于在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配偶、子女居住地的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评判“理时间”应当综考虑居住地至工作地的距离、道路畅通状况、交通工具的种类和能、上班时间等因素。

张某长年从事炉工行业,属于高温、高强度特殊工种,且为高频率夜班,岗位质决定了其生活作息时间与正常社会作息时间不能同步,不符人体的自然昼夜节律,更不能以一般白天工作劳动者的规律为标准进行衡量、推导。上班时间是否理,应根据张某自身工作质、生活规律进行判断。

法院认为,张某的居住地与工作地点在两城,通勤距离42公里,张某的上班时间在晚上10时30分至次日上午8时左右,是夜班,且其交通工具为摩托车,通勤时间为1小时,体力消耗较大,张某陈述其到单位厂区宿舍内理安排休息的时间,是为了夜间上班不耽误,符“上下班”为目的。

且张某从居住地至工作地系沿318国道行驶,夜间行驶安全差,具有提前到达公司的工作习惯。张某陈述其提前到公司吃晚饭,饭后适当休息,为夜班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具有理。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郎溪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郎溪县人社局就案涉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

一审宣判后,郎溪县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曲靖塑料管材设备厂家,张某提前8小时上班,明显不属于理范围内,已出了要限度,不宜认定为“理时间的上下班途中”。

此案二审之后,张某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张某发生事故时是否属于理的上班时间,并进而判断其发生事故时是否以上班为目的。

张某长年从事炉工行业,岗位质决定了其生活作息时间与正常社会作息时间不能同步,不能以一般白天工作劳动者的规律为标准进行衡量、推导。加之,张某夜班时间长,劳动强度大,且通勤方式为驾驶摩托车,较长的通勤路程对其体力、精力均有较大程度的消耗。张某陈述其提前到公司吃晚饭,饭后适当休息,为夜班工作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具有理。综上,其行为具有理、正当,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郎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终,郎溪县人社局依据生判决,经调查核实后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其他案例:员工没走短路线出车祸不算工伤?法院这样判!

骑车上班走哪条路,会影响工伤认定吗?12月4日,记者从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获悉,在一起工伤认定纠纷中,有公司以员工上班路线不理为由拒认定工伤,但法院终依法驳回了公司的诉求,维护了劳动者的法权益。

“80后”李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他每天从家里出发,骑电动车半个小时就能到公司。

去年8月的一天,早上8时50分,塑料管材设备眼看还有1公里就要到公司,结果他被一辆私家车撞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经交警认定,李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后,李先生向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先生受伤属于工伤。但公司却不买账,认为事故发生地点并不在李先生上班的“理路线”范围内,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庭审中,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说:“上班的路线有很多,李先生走的不是近的一条路,这条路线不理。”李先生听到这话,一肚子委屈:“我每天都是走这条路上班,从未变更过路线。这条路虽然不是近的,但是人少车少,骑电动车顺畅。”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事发地点虽非李先生上班的唯一路线,但根据地图导航,该路段属于从居住地到工作单位的常规通行路线之一。事故发生时间为早晨8时50分,距离公司约1公里,属于正常的通勤时间段,行进方向也与上班目的相符,路线选择具备理。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人社部门对李先生的工伤认定决定。

随后,记者联系上承办法官。他介绍,上下班“理路线”并不要求须是唯一或短路径,只要职工选择的路线具备通勤的理和要,且事故发生在理时间和范围内,其法权益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哪些情况应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理时间和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理时间内其他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综来源:申工社、人民法院报、中国裁判文书网、武汉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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